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学历教育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或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考试分两种情况安排,考查课程由各系及授课教师单独安排,统一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校区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集中考试前要进行工作研究和布置:
1、召开系、教研室考试工作会,结合实际做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3、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议,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高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论文及实作等。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
第八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引导学生温故知新、开拓思维的作用。
2、考题应保证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难易程度适中,题目份量足够。
3、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全面的复习,但不允许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缩小考试范围,以考题的形式划定考试重点。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1、根据校历和各系的教学安排,确定各个专业停课集中考试时间;非停课集中考试的课程,原则上在停课前完成考核工作。
2、集中考试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可在请示教务处后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条 考场安排
1、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至少隔一位)就坐。
2、考核课程的考场由校区教务总务处统一安排。
3、考查课程,由授课教师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监考安排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考按教室和课程安排,每个教室每门课程安排一名;监考按考场人数每30名考生配一名监考教师;
2、主考、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校区教务总务处要向主考、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及目标责任书,明确其主考、监考责任。
3、校区教务总务处负责安排学院各级主管和教学管理人员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1、学院教务处考务科是试卷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2、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错题漏题等错误。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命题并提交试卷,经考务科组织校对后,分管副院长签字后方可印刷,印刷格式要规范考试用纸要统一。试卷印刷后由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分袋密封保管,考试前一天交付校区教务科保管待用。
3、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校区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开考前5分钟于考场当众开启密封袋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应当场清点试卷,按学号顺序装订密封,交回校区考场办公室。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阅卷原则上由考务科组织统一进行,按评分标准实施流水作业。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平、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通常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应有1%~10%。不及格率低于1%或高于10%的课程,在成绩公布前写出情况说明报教务总务处认定。
第十四条 全校考试课程应在4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学籍科指定的表格,认真核对无误后交教务总务处,由教务总务处打印成绩单并签名后交所在学生处及各班级,并上报教务处一份用于备档。
第十五条 教务总务处应认真核对所开课程的成绩提交情况,保证放假前完成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和录入。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向班主任、教务总务处或学院网站上查询个人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2周内向教务总务处提交核查试卷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考务科长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总务处负责人员一起核查。确属教师判卷有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通知单和情况说明并签名后交教务总务处,考务科长签字生效,由教务总务处负责更正。成绩的错误率作为工作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七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开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试卷发放指定地点。每个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同时接受试卷。接卷时要仔细核对卷袋上的科目及考卷数目,如无问题,即办签收手续。
3、接卷后,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检查地面和课桌内有无纸片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直到考试结束,监考人员不能离开考场。
4、考前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一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学生按号就座后,监考人员向学生宣布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
6、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巡视考场,逐个检查学生是否在指定地点填写个人信息:班级与姓名。
7、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与应考者交谈,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做任何解释和提示,但字迹不清的,可向学生说明。
8、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擅自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如考生要上厕所,应陪同前往。如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应立即制止,并按《考场规则》处理;同时在“考场记录”上写明具体情节和处理情况。
9、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收清试卷,详细填写试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及时交学籍科。
10、学生交来的试卷,要妥善存放,防止散失。考试结束时不得任意延长考试时间。试卷全部收回后,监考应将试卷份数查对清楚,放入试卷袋内,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然后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允许应考者将试卷带出考场。
11、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试场纪律,在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将试题带出考场,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2、考生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接受监考人员查对。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等,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呼机、手机、快译通等物品,如已带入以上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关闭呼机、手机)后,方可入座。
4、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等所有要求填写的事项填在答卷的指定位置,要仔细填写,不能出错。
5、考生在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不得传、借文具,如确有需要,须经由监考人员传递。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发现试题印制、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有关问题可举手询问,请监考人员处理。
6、除填涂选择答卷需用铅笔外,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7、考试开始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立即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看书,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替考;否则,答卷作废,该科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凡掩护作弊或提供答案者,与作弊同等处理。
10、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反考场纪律,本次考试以违纪零分计: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者。
2、到发试卷时仍没有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等放到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3、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4、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
5、考试中在桌内、座位上、桌面发现有非监考教师所发的空白纸张或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者。
6、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7、未经许可将试卷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
8、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其它同学计算器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10、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以作弊零分计:
1、偷看各种资料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桌面有(不论是否翻开)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不论看与否)。
3、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发现桌面上、座位上、抽屉里、座位旁的墙壁上等地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经确认为该座位学生所写者(不论看与否)。
4、考试中交换试卷或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者。
5、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作弊的双方。
6、为别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7、使用BP机、手机或计算器存储或发送数据而构成作弊者。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10、采用其它手段作弊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试严重作弊,本次考试以作弊零分计:
1、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代考双方。
3、重修课考试中,学号和姓名有明显涂改、变更者。
4、组织团伙作弊者。
5、采用其它恶劣手段作弊者。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认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认定。 第二十四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它文件或管理规定中有与本条例相关的内容,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2006年11月15日 |